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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二)
魅力淇滨
2025-06-08 13: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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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全国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将征兵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实现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以及军地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第九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   源:新华社

编   辑:秦琦

校   对:魏蓝

审   核:王奉战 赵雷 李超 

总策划:王朝栋

法律顾问: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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