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返还原告现金50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夫妻婚内财产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刘兰(妻子)与赵刚(丈夫)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兰发现丈夫赵刚与何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赵刚背着妻子给何娟分期购买了房产,原告刘兰知晓上述情况后,随即向法院起诉其丈夫与何娟的违法赠与行为,要求何娟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李英英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解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她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认真听取原告刘兰的意见及诉求,并进行耐心疏导;随后李英英法官在与被告何娟的沟通中,明确告知何娟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任何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刚在未征得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各种形式无偿给予被告何娟,侵犯了刘兰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亦违背公序良俗。何娟在明知赵刚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赵刚的无偿给予,也不属于善意行为。故赵刚与何娟间的无偿给予行为构成赠与,该赠与行为无效。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反复引导、耐心说服,最终被告何娟在法、理、情面前逐渐恢复了理智,何娟认识到自己存在过错,同意返还赠与款,并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当场返还了赠与款,原告刘兰也提出撤诉申请,该起案件得到高效化解。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END
图文:曹天祥
排版:周 颖
审核:王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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