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将看直播当作日常娱乐消遣的方式。为主播刷“火箭”“嘉年华”……一些网民打赏千金争当“榜一大哥”“榜一大姐”。那么,如果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配偶还能要回“打赏”钱吗?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配偶打赏主播引发的纠纷案件。
01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2023年1月,王某通过直播平台认识主播刘某,并为其直播打赏,而后两人添加为微信好友,一直保持频繁联系,聊天措辞暧昧。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王某通过直播平台向刘某打赏合计95134元,并在2023年4月至2024年9月期间通过微信多次向刘某发送红包和转账共计21562元。王某的妻子李某发现后,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且有悖公序良俗,遂向方城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打赏钱款。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充值并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网络消费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时被告刘某与抖音公司也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刘某的直播收入,在平台和第三方收取相应服务费后由平台向主播返还,被告刘某并非该打赏款的直接收款人,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刘某退还抖音平台打赏95134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可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据此原告李某可通过该途径维护自己的打赏部分的财产权利。
王某通过微信陆续多次向刘某发送微信红包和转账共计21562元,该款项产生在其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存续期间,且王某与刘某微信聊天内容暧昧,突破了网络主播与普通粉丝之间正常的互动关系,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刘某应予全部返还,原告李某作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依法享有追回接受权利。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21562元。
03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娱乐和社交体验,但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已婚人士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消费或赠与他人时,需征得配偶同意,避免因个人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广大网友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在网络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遇到类似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 “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图文:高 尚
排版:高 尚
审核:王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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