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宁陵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宁陵县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马昊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田建立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0月16日17时52分,王某旗驾驶豫NC582XX号重型货车沿G31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宁陵县孔集乡翟庄路口处时,与自南向北过路口的由杨某贤驾驶的“宁陵1568XX”号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贤倒在北侧路面快车道上。后杨某贤被沿310国道自东向西行驶的由张某昌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碾压,后又被魏某驾驶的豫N97D3X小型轿车二次辗轧,致杨某贤死亡,电动两轮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昌驾车逃逸。经认定,张某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昌就民事赔偿问题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
庭审中,在审判长马昊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深入质证和辩论,庭审程序规范,确保了庭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此次院长、检察长同庭履职,并公开开庭审理,是县法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院庭长带头办案的一个缩影,对于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激励全体干警提升办案质效,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县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院庭长“关键少数”的业务骨干作用,坚持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实质化,让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审核/编辑:边丽娜 葛红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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