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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起争执 倾心调解化纠纷
鹿邑县人民法院
2024-11-18 17:07:02

新乡市购买了价值39985.68元的卡纸,准备用于包装盒加工。刘某从事货物运输,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刘某,让其运输卡纸到鹿邑县。8月13日,刘某运输货物行驶至盐洛高速607公里处时车辆发生爆胎,进而产生车辆侧翻,造成货物损失。后王某与刘某因赔偿问题产生争执,王某将刘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观堂法庭,要求赔偿卡纸损失3998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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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华法官收案后,原、被告均表示对货物现存何处、具体损失不知情,为查清这一事实,法官前往事故发生地太康县寻找货物去向,找到货物后,考虑到本案系运输纠纷,如对货物损失进行鉴定需要一定时间,不利于原、被告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为减轻诉累,便大力开展调解工作,结合法律规定、日后经营、诉讼成本等释法说理,多次沟通后,11月14日,王某、刘某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当庭向王某支付货物损失39985元,运输的卡纸归刘某所有。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

【法条链接】

Links to legal provis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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