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计划5期#
在我国公检法系统,似乎有种现象,好像公安机关的人都不懂法似的,许多明显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而往往会被我们的公安机关办成故意杀人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我们的警察都不懂法,还是没有一点儿怜悯之心?其实我觉得都不是。
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最大的一个因素,就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在设定上,只赋予了公安机关侦察权,而不具有辩识权(属于审判和检察权的一部分),这就迫使我们的公安人员为了把案子办扎实,不得不采取的一个必要手段。至于案件中的杀人者采取的防卫手段是不是正当,是不是杀人犯,这都要看检察院怎么认定,看法院最后怎么判,而作为公安机关,只能,也只能这么做。
公安机关这种把案子一推六二五的态度,虽说是无奈之举,但最后造成的印象,却往往是我们的公安机关,好像啥都不懂似的,甚或连最起码的正当防卫都不懂,而总是浪费人力物力去侦办案子,还硬把案子往故意杀人上办。
法律设定公安机关这么做,要说并没有多大问题,不过我想说的是,如果我们的立法机关,在多年的实践中,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出于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负责,也为了减少资源的浪费,把有限的人力物力投入到更复杂的案件上去,一此明显具有正当防卫的案子,就不能让公安机关硬往故意杀人上去侦办。所以,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机关赋予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辩识权,并同时启用人大,检察院,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对这方面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