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口借钱,自己一时爱莫能助,有些人会想到通过套现信用卡、“花呗”等途径来帮助朋友解燃眉之急,可这样的行为真的可取吗?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完毕一起借贷纠纷案件的同时,也给申请执行人王先生“上了一课”。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杨某向好友王先生提出借款2万元的请求,并口头约定按14.2%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当时王先生手头并不宽裕,但是见朋友急需帮助,而且还支付利息,王先生便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帮助了杨某。款项借出后,杨某却爽约了,迟迟没有还钱。多次催要无果后,王先生将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的出借行为属于套取信用卡后转贷的行为,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判决杨某向王先生返还2万元;对于利息部分按逾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的标准)计算,起算时间为王先生催要之日起。虽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完全支持,但经过法官判后释法后,王先生表示服判息诉,只希望杨某能够尽快履行。没承想,杨某对此仍不管不问。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刘红军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均未得到回应;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也未查控到杨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刘红军法官决定对杨某采取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
之后的一天晚上,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堵”到了杨某,现场对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抗拒、逃避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经过释法说理、批评教育,杨某仍执迷不悟。直到执行干警宣布了拘留决定,杨某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现场一次性履行完毕。
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法官最后嘱咐王先生,今后千万不要用这种套现的方式来帮助朋友了。王先生表示,“以后肯定吸取教训,再也不这样干啦!”
法官提醒
帮助亲友也需量力而行!在没有能力的情况下,不要碍于情面通过套现“花呗”、信用卡等方式凑钱出借,一旦不能及时还款,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更不要妄图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审核:王新 编辑:王莹 文字:穆童、王欣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