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古人如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印象生活记录
2025-06-14 16:53:4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科技条件相对不发达的古代,历朝历代也都采用过一些类似“消费者保护法”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来保证“舌尖上的安全”。
  周代:果实未熟,不得买卖 周代《礼记》中记载了当时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不时”是指未到成熟之时,严禁未成熟的五谷和果实进入流通市场,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粮食和果实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春秋时期:“八不食” 孔子是春秋时期社会上最博学的思想家之一,他在《论语·乡党》中提出著名的“八不食”:“食饐而餲,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酱,不食。沽酒市脯,不食。”意思是:粮食陈旧变味了,鱼和肉腐烂了,不吃。食物的颜色变了,不吃。气味变了,不吃。烹调不当,不吃。不时新的东西,不吃。肉切得不方正,不吃。佐料放得不适当,不吃。市上买来的肉干和酒,不吃。在我国奴隶社会末期的春秋时代,孔子可谓中国历史上最早系统提出食品安全理念的人。
  汉代:售卖腐肉,与盗同法 汉代进入了成熟的封建社会,对食品安全有了较高的认识,因此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对违反食品安全的惩罚办法。汉朝《二年律令》明确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意思是,如果因肉类腐坏的原因,致人伤病中毒的,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如果违反规定,肇事者与相关官员都要受到与惩罚盗贼一样的刑罚。
  唐代:腐肉致人死者处绞刑 唐代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更加健全。《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意思是发现肉质腐烂,需速焚烧余肉。违反者杖打九十。故意以有毒的肉出售或赠送他人,从而造成他人中毒者,判处一年徒刑;造成他人中毒身亡的,判处绞刑。彭宗璐

     编辑:李进#长安的荔枝追剧团##张伟跪母##你最喜爱的避暑好去处#
 

免责声明:本文由顶端号作者上传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顶端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如文章内容涉及侵权或其他问题,请30日内与本平台联系,反映情况属实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热评
暂无评论,去APP抢占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