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划定固始县烈士陵园、固始黑湖烈士陵园、固始县大荒坡烈士陵园、分水亭镇桂花村十二烈士集中安葬地和固始县苏维埃英烈纪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固始县烈士陵园、固始黑湖烈士陵园、固始县大荒坡烈士陵园、分水亭镇桂花村十二烈士集中安葬地和固始县苏维埃英烈纪念园保护范围以勘测界定图为准;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保护范围外,东、西、南、北各延伸1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在50米以内。
二、保护责任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特此通告
附件:固始县烈士纪念设施(5处)勘测界定图
固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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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固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