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涉及备案审查、房贷利率、外资准入、客运安全等一批新规将要施行。
其中,自11月1日起,新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将陆续施行,六大银行明确取消了“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统一为一年”的限制,贷款人可随时向银行提出将重定价周期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个人房贷利率定价新机制:取消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
10月31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六大商业银行宣布,自11月1日起,将陆续实行新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这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一个月前发布的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要求即将正式实施。
针对一些贷款人对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统一为一年的担忧,六大银行明确取消了这一限制。贷款人可随时向银行提出将重定价周期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当然也可以保持为一年。在整个还款周期里,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如果贷款人预期未来贷款利率会下降,那么将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调整为三个月可能更早享受到LPR下调带来的优惠;反之,若认为未来贷款利率会上涨,保持一年的重定价周期可能会延迟跟随LPR上涨的时间。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完善立法目的,明确工作要求。二是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三是明确备案审查方式和审查期限,完善审查事项。四是细化法规规章纠错规定。五是健全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
比如,新规明确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严格登记要求,针对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明确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的时限。此外,完善规章纠错程序,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规章纠错。
突发事件应对法新修:专章规定管理与指挥体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共八章,包括总则、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清零”:清单之外的给予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铁路客运领域推广电子发票:不用打印纸质报销凭证
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旅客不再需要打印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出行和报销更便利。根据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并进行查询、下载和打印。
单位可基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推动相关业务数字化转型和“网上办”。单位既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和发车区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发车区)。“六不出站”是指:超载或违规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完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
为规范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都属于“备案主体”。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2025年11月1日前补充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在2024年11月1日后新注册的经营主体,要在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明确薪酬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等方面。
比如,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可以不预先告知开展检查
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化妆品监管领域第一次系统地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现场检查可以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也可以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非现场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派出检查单位应当派出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培训经历的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无证书不能上牌,锂电池强制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技术规范》规定了6项单体电池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22项电池组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静电放电、过放电、过充电、温度保护、外部短路、互认协同充电、数据采集、绝缘电阻、挤压、加速度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把强度、阻燃性、低气压、过流放电、温度循环、浸水、盐雾、湿热循环、热扩散。
三项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国家标准:涉及救灾帐篷、房屋建筑等
三项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国家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救灾帐篷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明确了救灾帐篷的分类,规定了救灾帐篷的样式、构造、规格尺寸、质量性能、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等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适用于框架式救灾帐篷的生产、验收和使用。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第1部分:房屋建筑》国家标准确立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房屋建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的技术流程,规定了房屋建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的范围、对象、内容和基本单元,描述了评估数据准备与评估方法。
《基层减灾能力评估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确立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减灾能力评估的技术流程,规定了评估数据准备、评估指标赋值、能力指数计算、能力指数分级和评估报告编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