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遛狗未拴绳,狗遭碾轧致死,能向车主索赔吗?法院这样判——
开封政法
2024-08-26 17:16:21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饲养宠物狗,但因养犬中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冲突和纠纷,也时常见诸媒体。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遛狗未拴绳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29日19时许,张某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某小区内遛狗,见其他业主遛狗未系犬绳,张某遂将所遛犬只的犬绳解下,让其与其他业主的犬只一起互动玩耍。
19时30分左右,段某驾驶汽车行驶于小区道路时,该犬只突然从汽车右前方窜出,遭到车辆碾轧。事发后,犬只主人张某将犬只紧急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后该犬只因抢救无效死亡。双方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未果,犬只主人张某遂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车主段某赔偿犬只购买费用、丧葬费、抢救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等合计3.7万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犬只的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然而,张某外出遛狗未系犬绳,放任犬只在小区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而被告段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和防范的可能性,结合段某的现场判断和处置,无法证实段某存在过错。
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车主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犬只主人张某要求段某赔偿3.7万元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图片

法条链接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图片

法官释法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畅
本案中,虽然张某承受了丧失爱犬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张某在遛狗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系好犬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车辆驾驶人段某的行为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道德上也无可指责,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应有之义。
一段时间以来,犬只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给无数家庭和个人造成了身心上无可弥补的痛苦。因此,国家和地方都陆续出台了有关犬只饲养、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现代社会中,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犬只饲养人在照顾犬只的同时,也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犬只,使之处于自己的有效监管之下,避免犬只伤人,亦避免犬只受到伤害;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面对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加,而一些老旧小区道路狭窄、路口较多、人车未分流的现状,在小区内行车时,一定要降低车速,多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避免事故发生。
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繁荣、友爱、公平、有活力的社会。




图片
- END -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沈若水
视频蒿佳丽
监制余瀛波
编辑|李思彤
【版权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文由顶端号作者上传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顶端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如文章内容涉及侵权或其他问题,请30日内与本平台联系,反映情况属实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热评
暂无评论,去APP抢占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