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0日上午,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宣传贯彻《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
包括总则、预防、查处
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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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责分工。《条例》从法规层面明确福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原则。对海关、海警、公安、市场监督等34个部门的反走私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就加强宣传教育、执法监督、举报奖励等作出规定。
细化预防措施。《条例》明确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和职能部门有关预警监测、基础建设、应急处理等职能,同时将反走私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就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以及从事经营进口货物、物品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
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进一步明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厘清各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执法权限,加强全环节、全链条打击,填补现行法律空缺。
发布会上相关部门
还作了以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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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凸显福建特色上有什么考虑?
明确了查处重点。明确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集散地和走私相对集中的成品油、香烟、冻品等货物、物品实施重点查处。
细化了重点监管范围。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港口、岙口、码头等地设立工作站点,设置监控视频、电子围栏等设施,落实监管责任。
提升了基层治理经验。总结提炼基层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经验。
《条例》设定的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在社会监督方面,《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监督员制度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在行业自律方面,《条例》分别就行业自律和经营规范作出规定
明确进出口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进口货物、物品,应当留存进口货物、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提供便利。
近年来福建省反走私工作主要情况
同步开展《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修订,推动海洋渔业部门制定《“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等。
开展“国门利剑”“闽剑”等打击走私专项行动。先后查获走私“母船”30余艘。共破获各类走私案件467起,打掉团伙29个。
规划组建海岸巡逻队1367支,在重点岸线设置防范设施207处,确保“沿界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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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海博TV 编辑:颜敏、段圣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