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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助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4-08-23 08:47:48

良法是善治的基础,重大改革应于法有据,这是新时期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法治方略。在过去的近半个世纪里,我国高等教育发生了巨大变化,既取得了显著成就,也面临着诸多局限与不足,这要求全面改进学位治理体系,以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需求。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学位法》的制定和发布实施,在我国依法治教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我国构建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学习贯彻《学位法》,准确领会其核心要旨,有利于在实践上落实依法治教,为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第一,保障高校以质量为导向依法培养人才。学位制度是国家高等教育制度体系的核心构成,作为学位制度顶层设计的《学位法》,发挥着保障学位质量的重要职能。一方面,《学位法》是高校构建人才培养体系的国家依据。具体来说,高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专业与课程建设、教学计划及其实施、学生考核与评价等人才培养工作,均需遵循相应的学位规定。《学位法》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学位工作提供了方向,也为高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制度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学位法》为高校有序、有效开展人才培养提供法治保障。一是《学位法》规定了高校人才培养的根本方向,即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使命。二是《学位法》明确规定了学位申请人取得学位所必须达到的学业水平,从而要求学生在日常学习中加大投入,确保学习数量和学习质量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同时,《学位法》还明确了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道德伦理依据,引导学生在学习或学位申请准备过程中自觉遵守学术伦理规范,避免发生不端行为。三是《学位法》详细规定了高校在学位管理、学位授予等各环节中的主体程序和必要举措,如组织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专家评审、答辩等,确保教学实施和教学管理以及学位授予既合乎法规,又符合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四是《学位法》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强化人才培养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职责,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此,国务院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将对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点进行质量评估,依此对各单位的学位授予资格实施动态调整。五是《学位法》特别强调要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体现了在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条件下,我国自主发展、创新发展、安全发展对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

第二,确保高校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实施人才培养。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根本特征。高等教育在国家战略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不仅是因为高等教育为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不可或缺的人力与科技支撑,还因为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和践行党的领导,系统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与接班人。这是强国建设永葆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条件,也反映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质量、高校办学质量的根本规定性。《学位法》规定,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中国公民在申请学位时,不仅要达到相应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高校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在申请学位授予资格时,必须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前提。此外,赋予地方和高校相应的学位管理权是《学位法》的重要精神,但《学位法》同时强调,在国家、地方和学位授予单位三级学位工作与管理系统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也表明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学位工作,并实施统一领导。《学位法》尤其强调,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批权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掌握,但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学位授予资格审批权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以确保事关国家核心战略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与顶层设计之下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在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委员会构成中,《学位法》规定学位委员会主席由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这一制度设计既有利于单位内部学位工作的整体协调和有序开展,也有助于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实施学位自主管理,遵守和执行国家、省级学位工作的统一部署。

第三,尊重高等教育发展与人才培养规律。《学位法》既要体现党和国家关于学位工作的政策导向,也要尊重高等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规律,以确保自身的科学性。其一,确保学位工作反映学术逻辑。《学位法》规定,学位工作要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而坚持科学标准,尊重学术自由,正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性要求,是促进学术创新进而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必要条件。为保障学位工作反映学术要求,《学位法》规定各级学位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并以民主决议方式实施学位管理决策,同时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其二,扩大高校学位管理自主权。高校经国家审批取得学位授予资格,即按学位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表明其获得了一定的学位授予自主权,有利于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制定具体的学位授予标准以及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培养质量。201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赋权部分高校根据需要自主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这在《学位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即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审核。高校自主审核增设研究生学位点,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培养更加及时、更加灵活、更有针对性地反映和服务国家或地方重大需求,是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其三,建立专业学位管理独立标准。研究生教育按学术型、专业型两种类型实施分类管理。《学位法》明确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重视专业实践训练,答辩时侧重实践成果或专业实践工作能力评价,打破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评价“学术化”惯习。其四,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学位法》规定,高校等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反映了当代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及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的趋势及要求。

第四,回应学位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及变革要求。《学位法》积极观照在学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学位授予工作,这有利于优化高校人才培养与管理秩序。其一,引导高校依法实施学位管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学位法》在首条中就提出了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继而又强调学位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位法》专门指出,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并加以解释,听取其申辩;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核解决。其二,肯定学位授予单位或人才培养单位依法实施自主权。对于高校及其院系、平台等学生学业评价或学位授予标准较高,导致学生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因未达到校、院规定水平要求而不能取得学位的争论和纠纷,《学位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学位授予单位有权立足学术标准,坚持科学评价导向,制定各学科与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据此决定是否授予申请者学位。其三,强化高校质量意识和培养责任。近年来,在读研究生因不能按时毕业而遭学校“清退”时有发生。这一方面表明高校的质量治理意识有所增强,但另一方面也易引发质疑,即高校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培养与管理职责?《学位法》提出,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全过程质量管理,包括优化导师遴选和考核调整、加大对研究生的管理和支持力度、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指导等。

综上,《学位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学位治理逻辑和法治精神,是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历程的科学总结,在有效回应我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实需求的同时,也立足未来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与规律要求,进行了合理的研判与规划。坚持依法治教的基本方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学位法》,将促使我国高等教育以现代化学位治理为基础,优化学位结构和学位授权点布局,进而推动高等教育体系高质量建设,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济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执行秘书长)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编辑: 张玲报纸 张赛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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