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从商洛到灵宝,考虑还得来回几趟才能拿到赔偿款,没想到调解完当场领到钱了!谢谢你们”2025年6月19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纠纷一次性解决。
朱某是一名来自陕西商洛的地下矿工,受雇于杨某从事矿井劳务工作。2023年11月的一天,朱某在位于灵宝市阳平镇某坑口的矿洞拉石块时,推车上的矿石掉落在地,推车车轮绊住推车导致推车侧翻,将朱某砸伤,导致朱某右胫骨外侧踝、腓骨骨折,膝关节多处损伤。朱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后出院。朱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杨某均已赔偿,但朱某要求杨某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100000元,杨某认为朱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双方产生分歧。
2025年3月,朱某将杨某及相关矿业公司诉至灵宝法院,并申请进行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三期鉴定。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由阳平法庭承办,审理中,原告朱某因故放弃鉴定。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朱某自事故发生至今时间较长,一直未拿到赔偿款,便在原告放弃鉴定后迅速组织开庭、调解。询问被告意见后,被告表示原告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扣除前期向原告垫付的费用20000余元后,只同意再赔偿原告20000元,而原告不认可被告意见,坚持主张误工期限为十个月。
针对双方争议,苏法官向原告朱某释法明理,“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法律关于误工费及误工时间均有明确规定,一般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确定,而不能仅依据原告实际休息时长确定原告误工期限。”随后,又同被告进行沟通。最终,经过释法明理,杨某同意再赔偿朱某各项损失28000元。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实际具有一定履行能力,主动延伸司法触角,顺势督促履行,被告杨某当场支付完毕,该案圆满结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调解工作,调的是矛盾纠纷,解的是民意民心。下一步,该院阳平法庭将持续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苏泽江 田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