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马某是家住某村村民,被告赵某、李某系某家属院的住户,两家相距100多米。2024年5月中旬,由于持续大风天气,二被告家安装在屋顶的塑钢瓦和光伏电板被大风刮起,撞到了原告家的房屋,最终也停留在原告家的屋顶,导致原告家屋顶防水、房屋外墙、屋内装修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某将赵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其二人赔偿50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态度强硬。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决定到现场实地勘察。经过勘察发现,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并不是全由于此次大风事件导致,但是原告的房屋的确因此受到了损害。为高效解决纠纷,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摆事实、讲道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讲解,双方同意调解,但二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希望可以减少赔偿数额,原告表示可以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二被告现场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屋顶上装光伏板,外墙上装空调机、窗户外装置物架、防盗窗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早已是屡见不鲜。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在加装、使用设施时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在日常生活中对设施进行妥善的管理维护,及时排查风险,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共空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避免因忽视维护的小细节,产生无法承受的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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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丁梓文
编辑:王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