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从事窗户安装,2023年3月,孙某找到张某,让其为家中房屋加装窗体、玻璃,2023年10月,张某完成窗户安装,孙某先后分三次向张某支付14000元费用。
因张某未对玻璃进行打胶,窗户出现下雨下雪天漏水的情况,张某称孙某未支付剩余费用,所以没有对窗户瑕疵部分进行修缮。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孙某将张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宋河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承揽合同,退还14000元,并要求张某支付其因房屋不能居住导致的租房损失7000元。
【调解过程】
叶杨杨法官收案后,及时了解案情,得知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互不相让,为妥善化解纠纷,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耐心听取双方诉求,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从诉讼成本、经营发展等角度进一步释法明理,劝解双方理性思考,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为孙某房屋窗户进行打胶,并对窗扇变形进行维修,达到正常使用状态。若张某逾期履行,张某自愿向孙某支付违约金1500元。孙某下欠被告张某的承揽费用,张某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冰释前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