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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法说法】内乡法院:药品安全要注意 谨防“补品”变“毒品”
内乡县人民法院
2024-09-06 19:49:47

药品安全要注意

谨防“补品”变“毒品”

食/品/安/全/大/于/天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个别不法商家为牟取私利,罔顾人民公利,通过虚假宣传和假冒、伪劣手段向社会出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被告人郑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 元;依法收缴被告人吴某、郑某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虫草茯苓压片糖果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21 年 10 月以来,被告人吴某分三次在某药业公司购买格列苯脲、二甲双胍降糖类西药,掺入自己配制的中药粉末中,再将粉末加工成片状进行包装。后吴某与被告人郑某合谋以郑某注册的南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和郑某注册“某医堂”虫草茯苓压片糖果商标开始销售“某医堂”虫草茯苓压片糖果。二人以开设加盟店、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等方式向外出售。经调查,吴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总涉案价值为 30万余元,郑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总涉案价值为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生产的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甲双胍、格列本脲,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郑某与吴某合谋,以其注册的公司和商标销售吴某生产的产品,实施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在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吴某、郑某系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依法构成共同犯罪。吴某、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吴某、郑某系初犯、偶犯,积极缴纳部分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郑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未缴纳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同时判令被告人吴某、郑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对人体有诸多副作用,不当摄入会出现严重毒性甚至导致死亡。病从口入,广大群众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等使用上莫轻信广告宣传,使用前仔细观看配料表、查询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从业人士,了解禁忌症,切实提高警惕,谨防“补品”变成“毒品”。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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