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股转交易发生后,出让人通常会取得对价。如扣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仍有盈余,便产生了所得,需相应缴纳所得税。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在于明确纳税主体,只有确定了纳税义务人,税率、应税所得等后续问题才有实际意义。
根据所得税的一般原理,谁所得,谁纳税。所以,不论企业还是个人转让股权,纳税义务人都是出让人。
与纳税义务人相对的概念是扣缴义务人。对于个人与非居民企业,股转交易时支付对价的受让人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股转个人所得税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等对此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根据《股转个人所得税办法》第5~6条、第20~22条,个人股权转让中,受让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股转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7~40条,非居民企业股转实行源泉扣缴制度,支付人(即受让人)系扣缴义务人,所得税税款由受让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需提示,扣缴义务人承担扣缴义务并不免除出让人的纳税义务,股权出让人仍为纳税义务人。如受让人未进行扣缴,出让人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
02
如何理解“买方包税”条款的效力
所得税的应纳税款金额通常较高,对于出让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尽管税法规定出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但在实践中,股转合同常常约定由受让人承担并缴纳所得税,即所谓“买方包税”。表面上,税款由出让人还是受让人承担,似乎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可选择于己最有利的合同安排。但这种做法在税法层面,却使得出让人承担了巨大的潜在风险,应慎重适用。
(一)内部效力
从民商法的角度,“买方包税”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如后续受让人未按约定缴纳税款,“买方包税”约定可作为处理当事人内部关系的依据。
需提示,实践中“买方包税”约定常常因不够明确而引发争议。例如,转让当事人可能仅在合同中简单约定“买方负责缴税”,但却未具体说明合同所列明的股转款是否已包含税款,当事人事后往往就此问题来回扯皮。所以,如果出让人希望将税负责任明确转移给受让人,比较好的处理方式是在股转合同中写明股转款与税款相互独立,并明确由受让方额外承担税款,也就是要明确最终的交易金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买方包税”条款。
(二)外部效力
与内部关系由民商法调整不同,“买方包税”的外部关系主要涉及股转当事人与税务主管机关间的税收管理关系,应适用税法的相关规定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规定: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由于《股转个人所得税办法》《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股权出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依法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故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承担税款,税务机关仍会认定出让人为纳税义务人,并要求其履行纳税责任。这也是税法与民商法分别作为公法、私法的区别所在。在税负问题上,合同约定无法对抗税法规定。
03
受让人违约的法律后果
如股转合同明确约定由受让人缴纳所得税,但受让人最终未缴纳税款,此时出让人往往会陷入不利境地: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出让人仍是纳税义务人,需最终缴纳所得税税款,并承担加收滞纳金等法律责任。对于出让人而言,“买方包税”约定在内部仍有拘束力,出让人可以基于相关约定向受让人追索其支出的税款、滞纳金等损失,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但考虑到“买方包税”条款可能存在的模糊性、诉讼成本与执行不能的风险,索赔的最终效果未必如意。
6.21-6.22
中国·广州
民商事合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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