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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河南环境
2024-10-23 09:56:31

近年来,河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和细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形成了省市两级完整的举报奖励体系。通过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奖励,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举报奖励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内容涵盖群众举报后查实的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涉VOCs企业露天作业等违法行为,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漯河市生态环境局、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以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焦作市对群众举报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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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7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温县某村一土坑内填埋了大量不明固体废物,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经对土坑表面覆土开挖,发现坑内填埋了大量黑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遇空气后冒出白色烟雾,并散发出刺激性气味。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23年2月至3月期间,谷某某与李某某经预谋,在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由谷某某联系收集登封、商丘、济源等地的废铝灰,由李某某联系车队将废铝灰拉至温县,填埋至某村的土坑中。经统计、鉴定,土坑内2310吨固体粉末状废物系危险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6898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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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李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5月8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1月11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李某某、谷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

2024年7月30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焦作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案例二:漯河市对群众举报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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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6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漯河嘉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料分公司噪音扰民,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飞发现,该公司厂区东南角建设有1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经进一步调阅企业相关资料,该排放口连接的废旧塑料热熔造粒项目建设于2024年4月20日,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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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及奖励情况

漯河嘉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料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该公司罚款5148元,并责令恢复原状。

2024年5月15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漯河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案例三:郑州市对群众举报露天喷漆未采取防治措施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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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郑州榜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喷漆作业气味刺鼻,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日常生活。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未设置密闭的喷烤漆房,在无任何异味和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的情况下,于3月13日、14日对维修车辆开展露天喷漆作业,致使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大气影响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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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及奖励情况

郑州榜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情况下进行喷漆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该公司罚款2720元。

2024年5月1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案例四:郑州市对群众举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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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土地复垦项目产生大量粉尘,影响附近居民生活,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芦沟煤矿土地复垦项目正在施工,现场堆放大量用于回填平整土地的煤矸石,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勘察,现场堆放的煤矸石物料占地长68米、宽62米,面积共计421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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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及奖励情况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该公司罚款53800元。

2024年3月2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案例五:驻马店市对群众举报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废水案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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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4月4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泌阳县浩盛石材厂废水向厂区外排放,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厂《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废水应由“沉淀池+压滤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但该厂抛光工序产生的部分冷却废水经沉淀后从沉淀池溢出,流入厂界雨水管网,致使部分废水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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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及奖励情况

泌阳县浩盛石材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废水,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2日对该厂罚款36983元。

2024年9月30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驻马店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旨在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上述案件中,生态环境部门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法问题,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在解决民生环境问题上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锁定问题线索,及时、准确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同时,大力宣传和推进违法问题举报奖励,积极发动群众,让百姓的“眼鼻耳”做最实的“监视器”,不断拓宽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视野,打通问题发现“最后一公里梗阻”,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来源:“河南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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