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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新乡县人民政府
2024-11-25 09:33:53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新乡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全面加强禁运禁存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和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新乡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 110

新乡县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 5033255

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

举报电话 5085015

新乡县市场监管局

举报电话 5589028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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