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啄木鸟还是逐利虫?职业举报人被判敲诈勒索罪
某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的中医医院的的公众号中,出现了一名患者,自称通过该医院资深老中医采用中医方案治疗效果显著,通过治疗后“腿麻减轻、腰痛明显改善,腰腿恢复,肝肾的功能也正常了”等内容。未几,该中医院接到有关机关通知,说改中医院被人举报,涉嫌违反医疗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等内容的规定。后来,中医院与举报者沟通,在支付了一定费用后,举报者撤销举报。
一个年轻人想创业,开了一家咖啡厅,在网上发布“全球最小咖啡机”、“历史最低价”等广告语,被人举报违法广告法,在支付一定的“撤诉费”后举报者才将举报事项撤销。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新《广告法》加大了对极限用语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广告违法成本,一批打着“维权”“打假”的旗号、实为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应运而生。他们针对极限宣传用语、宣传与实际不符向国家机关举报,索赔者往往与经营者“私了”得利后撤举报,以实现“低投入、高回报”。
青年男子小明,就是这样一个职业索赔人,小明在重庆市自己的住所内,利用网络在多家电商平台上搜索“百分百、独一、高效”等违反《广告法》的不规范用词,将商品宣传页面截图上传至全国12315线上消费者举报平台举报商家虚假宣传。被举报商家迫于被市场监管部门高额处罚、影响店铺正常经营的压力,被迫与小明联系。小明以撤销举报为由要挟被举报商家,支付“撤诉费”后才将举报事项撤销。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小明使用该方法成功敲诈商家73家,敲诈金额共计9万多 元。案发后,小明的家人主动将非法所得9万多元全部退缴并预缴罚金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处小明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违法所得依法退还被害人。
无独有偶,福建龙岩一名90后男子,利用广告法限定的绝对化用语“极限词”,对网店卖家进行恶意投诉敲诈勒索,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一个“以职业打假为名”的恶势力犯罪团伙4名成员判处10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上海长宁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职业索赔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对三名专门在网上利用“极限词”恶意投诉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在一些人眼中,“职业索赔”有一定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啄木鸟”作用,事实上,职业索赔人只是利用恶意投诉举报作为自己牟利的手段,显然已经偏离了立法本意和保护消费者的初衷,他们以举报为名,行敲诈勒索、非法牟利之实,已经沦为一只“逐利虫”,必须要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