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举行结婚仪式但尚未办理结婚证,女方提出分手,是否应退还彩礼?昨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一宗彩礼纠纷作出判决:彩礼退还。
案件详情
2023年初,卢某(男)与秦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8月份举行订婚仪式,2024年1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喜结连理。然而两个月后,秦某突然提出分手,卢某相劝无果同意分手,但要求秦某退还订婚礼金21800元、结婚彩礼128800元、五金一钻(金耳钉、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金手链、钻戒)价值46131元,改口费、三请费、离娘包、钥匙包等费用27000元。秦某认为订婚礼金21800元、彩礼仅收到28000元、收到三金(金项链、金耳钉、金戒指)价值11600元可以退还,改口费、三请费、离娘包、钥匙包27000元等费用是基于婚俗给付的款项,也是为结婚应当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不应退还,且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对自己造成身心伤害。双方协商未果,卢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新密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卢某与秦某2023年8月6日订婚,卢某给付秦某订婚礼金21800元,2023年11月17日,卢某给秦某送彩礼28000元,2024年1月15日卢某与秦某举办婚礼,之后双方同居生活至2024年3月30日,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7月16日卢某为秦某购买金项链、金耳钉、金戒指花费11600元,2023年7月9日卢某向某珠宝首饰店付款27800元、向某钻石店付款6731元。新密法院认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令被告人秦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卢某返还订婚礼金21800元、结婚彩礼28000元,购买三金(金耳钉、金戒指、金项链)款11600元,金手镯一个、金手链一条或按购买价27800元退还,金伯利钻戒一枚或按购买价6731元退还,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本案中原被告虽举行结婚仪式,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再有缔结婚姻的意愿,故被告所收的彩礼应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