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张丰景 王鑫
身边的事儿
2023年9月,申某通过抖音平台看到某二手车交易店正在售卖车辆,遂添加了老板罗某的微信。罗某告知申某,所售车辆没出过事故、没泡过水、行程7万公里左右。申某遂到店内看车、签合同,成交价为1.27万元。在对车辆进行保养的过程中,申某发现车辆表显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存在“调表”的情况,便立即通过微信联系罗某,罗某则告知申某,车辆价格很便宜,因此不保证公里数的真实性。过了一段时间,罗某和申某一起去某汽修厂,读取了案涉车辆的发动机里程表:该车实际里程数为10万公里,而表显公里数为7.5万公里。申某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罗某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8万元。
罗某辩称,涉案车辆属于低端车,此前已有多位车主使用且均未在4S店作常规保养,只能依据涉案车辆表显公里数向申某释明,且与申某签订的合同里并未保证公里数。因申某当场试乘试驾后对涉案车辆、车况、外观、内饰均满意,罗某觉得自己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罗某在销售涉案车辆时应当履行尽职检测与审查义务,如实告知申某涉案车辆的相关信息。另外,汽车属于大宗商品,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有限,不具备对车辆使用状况的鉴别与判断能力,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而罗某经营二手车交易店,其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相较于消费者,应当具备专业检测能力。且从一般二手车交易的流程来看,罗某在收购涉案车辆时,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查验从而确定相应的对价。综上,因涉案车辆存在“调表”情况,故原告申某主张“调表”构成消费欺诈。
罗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向申某销售车辆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申某有权要求罗某退一赔三。考虑到申某已驾驶涉案车辆一段时间,法院征询原告申某意见,其表示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三倍赔偿,不再要求解除合同退款退车。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罗某向原告申某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3.81万元。
法官提醒
二手车的交易具有较强的信息不对称性,作为二手车经营主体,对车辆基本性能、里程数等信息理应特别关注,且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增强防范意识,尽可能选择正规交易市场出售的二手车,与经营主体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车辆性能、实际里程、配置及车龄等信息,并仔细查验车辆。消费者购买车辆后,要妥善保管经营主体的宣传资料及出具的保证书等有关证据,以及购车的有关票据、合同,避免事后维权遇到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