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法院 -
赡养老人起纠纷
全力守护
"夕阳红"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也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消除了父母与子女间的隔阂,使亲情关系得以修复,真真切切让老年人感受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案件回顾
原告宋某、闫某系夫妻关系,年事已高,生活均不能完全自理,三被告系原告的子女,均已成家,有赡养能力。原告宋某患有老年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在本村西头养老院居住,每月费用2850元。原告闫某二级伤残,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独自在家中居住。二原告身体不好,平时需吃药,不定时住院治疗,现三被告对二原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二原告向延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系家事纠纷,“对簿公堂”会造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法官认为此类案件宜调不宜判,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更要注重家庭矛盾化解,修补亲情关系,决定采取更为温和的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一家庭纷争。
(图源网络 侵删)
在调解过程中,子女们争锋相对,互相诉说自己如何尽到了赡养义务,情绪激动,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及时制止被告的过激言论,引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诉讼请求进行充分阐释,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想法后,承办法官围绕矛盾焦点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向3名被告阐明,“父母含辛茹苦把你们拉扯成人,帮助你们成家立业,到最后无人照顾!父母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做子女的要学会感恩,百善孝为先,自己再怎么困难,该承担的责任就得担起。”
通过承办法官反复释法明理,从情理、法律等不同角度向当事人释明赡养义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在每月15日之前,由三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宋某、闫某1000元用于生活开支,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不仅要感恩父母的养育之恩,更应在父母年老的时候孝顺赡养父母,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ND
排版:王露茗
编辑:赵家珂
审核:申长健
终审:侯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