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李春 通讯员 李亚瑾
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东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宠物狗将人咬伤而引发的案件,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对当事人进行以案释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某天傍晚,原告小张在小区内散步,被被告小孙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当晚,小张前往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其后小张又四次注射疫苗,并进行了一次抗体检查,花费治疗费1950元、检查费50元、公交费用5元,共计2005元。双方就赔偿进行协商时,被告认为检查费和公交费非必要支出,不愿意承担。在经过所在街道办事处多次调解未果后,原告小张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孙赔偿上述损失2005元。
法院调解
案件由宛城区法院东关法庭庭长刘琳瑜承办,考虑到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点主要在于55块的检查费和交通费,遂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当天晚上说好的我治疗的费用你们都出,警察也在现场,怎么到赔偿时候就变卦。”调解现场,小张气愤地对承办法官表示。她认为,事故发生当天小孙明确表示会承担小张治疗的费用,并且是由出警民警陪同小张去疾控中心检查治疗,自己要求赔偿的均是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小孙出尔反尔的行为令自己无法接受。
“我说的是打疫苗的费用我出,抗体检查是她非要做的,也没经过我同意,另外公交车的费用也不是必需费用,疾控中心也不远,他可以步行啊,我不同意支付检查费和公交费。”面对小张的诉请,小孙坚持认为自己当时只承诺支付疫苗费,不同意支付检查费和公交费用。
在与原、被告沟通协商过程中,刘琳瑜法官发现被告小孙刚刚成年,社会阅历不足,对于侵权纠纷中损失赔偿的范围认知较为片面,于是她拿出《民法典》,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及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小孙进行详细解释,告知小孙,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花费的检查费及交通费用属于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在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小孙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担心小孙对法条理解不到位,刘琳瑜法官还找出已公布的类案裁判文书,向小孙耐心讲解。最终,小孙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并现场将2005元支付给原告小张,小张申请撤诉。
“谢谢法官,今天来法庭我也算弥补了法律知识的不足,我回头也会买本民法典好好学,感谢您帮我们进行的调解工作。”调解结束后,小孙对刘琳瑜法官表示感谢。“以后遛狗一定要记得拴狗绳,可不要图一时省事而酿成大祸。”刘琳瑜法官也反复叮嘱小孙,要求其切实履行好饲养人的责任。
刘琳瑜法官表示,该起案件看似是“小案”,但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公共秩序相关,如何办好“小案”,让群众在“小案”中感知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东关法庭将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民生“小案”,用法律守护民生,用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