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的最后100天#
忠诚协议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约定履行婚姻忠诚义务,不得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婚外同居或重婚的约定。同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再婚、赔偿等方面约定了惩罚性条款。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初衷是为了维系婚姻和家庭关系稳定,但也存在有目的性签订此类协议的情形。尤其是约定"净身出户""丧失孩子抚养权""不得再婚""巨额赔偿"等条款。法律对忠诚协议是如何定位的呢?
忠诚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规定是忠诚协议存在的法律依据。夫妻双方在完全符合婚姻精神及原则的前提下,以不损害公民人身自由、人身健康和第三人合法利益为基础订立忠诚协议,是对上述法律原则的具体化。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协议,将法定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也使得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忠诚协议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目的是维护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基础,对婚外情等行为进行惩罚。忠诚协议反映了婚姻当事人相互履行夫妻忠诚义务的本质要求,既符合法律精神,也与社会公共利益及传统道德观念相一致。
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达成的对婚姻关系的具体约定。签订忠诚协议的当事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对签订协议的内容有明确认识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双方在协议签订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则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根据以上认定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以下忠诚协议的内容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忠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及断绝关系的内容会被认定无效。不管夫妻违反忠诚协议,还是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夫妻关系的消除,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如果约定"一方出轨,失去孩子抚养权,不得探视孩子,要和孩子永久断绝关系"等内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净身出户""巨额赔偿"的约定也存在无效情形。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及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出于自愿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离婚时涉及财产分割及赔偿也应该根据过错大小来确定。在被逼迫、不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净身出户""巨额赔偿"协议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涉及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也可以申请撤销。
违反忠诚协议不得再婚的约定,显然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国家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不能因为违反了忠诚协议就不能再婚,这在法律上是说不通的。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包容、相互忠诚是婚姻幸福最根本的基础,比忠诚协议更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