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通讯员 秦世璞
已举行结婚仪式但尚未办理结婚证,女方提出分手,是否应退还彩礼?11月22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郑州新密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彩礼纠纷作出判决,结果显示:女方退还男方订婚礼金21800元、结婚彩礼28000元以及首饰若干。
在涉彩礼纠纷中,哪些财物属于彩礼性质,应当返还?“闪婚”情况下的彩礼能否要回?
“闪婚”两个月后分手,因退彩礼闹到法院
2023年初,卢某(男)与秦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8月份举行订婚仪式,2024年1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喜结连理。
然而两个月后,秦某突然提出分手,卢某相劝无果同意分手,但要求秦某退还订婚礼金21800元、结婚彩礼128800元、“五金一钻”(金耳钉、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金手链、钻戒)价值46131元,“改口费”“三请费”“离娘包”“钥匙包”等费用27000元。
秦某认为,订婚礼金21800元、彩礼仅收到28000元以及收到的“三金”(金项链、金耳钉、金戒指)价值11600元可以退还,但“改口费”“三请费”“离娘包”“钥匙包”等27000元费用是基于婚俗给付的款项,也是为结婚应当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不应退还,且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对自己造成身心伤害。
双方协商未果,卢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相关彩礼及首饰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卢某与秦某2023年8月6日订婚,卢某给付秦某订婚礼金21800元;2023年11月17日,卢某给秦某送彩礼28000元;2024年1月15日卢某与秦某举办婚礼,之后双方同居生活至2024年3月30日,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7月9日卢某向某珠宝首饰店付款27800元、向某钻石店付款6731元;2023年7月16日卢某为秦某购买金项链、金耳钉、金戒指花费11600元。
法院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判决,判令秦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卢某返还订婚礼金21800元、结婚彩礼28000元,购买“三金款”11600元,金手镯一个、金手链一条或按购买价27800元退还,钻戒一枚或按购买价6731元退还,驳回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办案人员表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本案中原被告虽举行结婚仪式,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再有缔结婚姻的意愿,故被告所收的彩礼应予返还。
彩礼能不能退?哪些能退?
当爱已成往事,退不退彩礼成为双方的矛盾点之一。涉彩礼纠纷中,哪些财物属于彩礼性质,应当返还?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闪婚”情况下的彩礼能否要回?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开始实施,对彩礼退还、纠纷裁判尺度作出更明确的解释。
《彩礼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风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相关办案法官指出,该条规定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不仅从正面提供了一些便于操作的判断因素,即可以从“给付财物的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方面综合判断男女向女方支付的财物属不属于彩礼。
还通过反面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种不属于彩礼的财物,比如在情人节等特殊节日男方向女方发出的“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红包,情侣之间吃饭、看电影、游玩等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男方为女方购买的价值不大的小礼物等均不属于彩礼,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无法返还。
《彩礼规定》还指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