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掺杂掺假、虚假标识等行业问题,提升全市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对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示如下。
一、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理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二、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生猪产品)、进口肉类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溯源凭证。禁止采购无合法来源、未实施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原料。
三、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者)应保持生产场所符合卫生条件,建立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确保投料配方与产品配料表完全一致,完整留存出厂检验原始数据。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原料,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经营者严禁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四、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者)应严格按照GB7718标示产品真实属性名称,真实标注配料表及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冷链产品需标注贮存条件。禁止虚标原料成分(如调理肉制品标注为纯肉制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五、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者)应严格落实原料采购溯源制度,确保产品标识信息与实物成分完全一致。禁止以其他畜禽肉制品冒充牛(羊、驴)肉制品,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纯肉”,以其他畜禽血制品假冒鸭血制品。
消费者如发现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线索,请保存证据并通过12345或12315平台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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