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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夫妻共同财产 擅自转赠第三人 法官:受赠人应返还
河南法治报
2025-06-10 17:20:52

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卫芳

身边的事儿

原告曹某和被告仝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后,被告仝某常年在外做生意。原告曹某发现,被告仝某瞒着自己向被告刘某多次转款共计27万余元。被告仝某向被告刘某的转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过原告曹某同意。今年5月,曹某将仝某、刘某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今年11月,孟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原告曹某与被告仝某为夫妻关系,被告仝某向被告刘某的赠与行为发生在被告仝某与原告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明赠与财产属于被告仝某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被告仝某所赠与被告刘某的款项,应属于原告曹某与被告仝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仝某赠与被告刘某的款项数额巨大,且未经原告曹某同意,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曹某的财产权益,故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刘某应当向原告曹某返还27万余元。

法官提醒

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也有悖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大家要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 河南法治报
编辑: 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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