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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残疾老人出租屋租金却不愿支付赡养费!法院这样判→
顶端法治
2024-10-09 18:33:02

顶端新闻记者 汪璟璟

“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是指与赡养、扶助、保护老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主要集中在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监护权纠纷、合同纠纷(主要为赠与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10月9日上午,北京三中院通报了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顶端新闻记者从通报会上了解到,自2020年以来,北京三中院共审理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1428件,其中合同纠纷类案件比例最大,监护权纠纷案件比例最小。

北京三中院通报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 图片来源:北京三中院

老人整体法律意识增强

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在通报会上介绍了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的特点,他表示,老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权利诉求更加广泛,维权案件类型丰富。

“除了传统赡养、继承、分家析产案件外,老人主动作为其赡养事务的安排者、通过赠与、房屋买卖等方式指定扶养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类型赡养老人案件,如‘老养老’‘低保养低保’、精神赡养、意定监护、居住权等引发的纠纷。”薛强表示,这类案件因家庭重大财产利益与情感交织,调解难度大。此外,因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案件在审理时,事实查明难度也大。

北京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荆也在此次通报会上介绍了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工作机制,她表示,针对此类案件,要建立家事案件审判全程柔性调解、心理疏导贯彻始终的良性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力度,“我院涉赡养纠纷案件调撤率达到了11.07%。”周荆介绍道。

周荆表示,三中院还建立院庭两级专业法官会议定期研讨案件与学习培训机制,加强对《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民事法律的学习研究与培训指导,提升专业审判水平,“针对老年人维权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随时跟进研究、提出对策。”

周荆还强调,针对老年人年龄大、学习能力弱等特点,北京三中院对愿意通过线上参与庭审的老年人提供在线诉讼指导和服务,让老年人无需到院也能参与庭审,保障老年人的诉讼权利。此外,对身体残疾、交通不便等诉讼有困难的老年当事人,三中院也实践到其住所地开庭审理、化解矛盾。

案例:保障老人多种类赡养需求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通报会上,北京三中院也介绍了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的相关案例,其中,针对残疾老人的子女怠于履行赡养义务,如何保障残疾老人的赡养费权益,三中院通过案例做了介绍。

在该案例中,徐某育有一女,每月养老收入为900元,其为二级肢体残疾每月可领取400元残疾补助金,徐某患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就医买药,虽徐某另有几间房屋出租,但租金由其女儿收取,其女儿亦不支付赡养费,故徐某诉至法院主张医药费与赡养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年事已高,身患残疾,综合考虑徐某的情况酌定其女儿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承担医药费,并指出徐某有权向女儿另行主张收取的租金,同时明确如将来徐某收入显著减少或身体状况显著下降时可要求增加赡养费。

北京三中院三中院民二庭法官张清波表示,相比普通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年老后面临的生活与情感困境更多,其晚年生活遇到的挑战更大,因此更应保障其老年生活权益。残疾人将子女抚养长大的艰辛相比普通父母更甚,如子女不知感恩,在父母年老时不管不顾,不仅背离了初心,亦与孝亲敬老的传统文化相悖,因此应以司法强力保障残疾人对赡养的诉求,在子女不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时,施以强制执行力。

张清波表示,有的老人名为诉赡养费,实为请求精神赡养,如何保障老人的精神赡养权益也值得关注。

郭某便是请求精神赡养的老人之一。郭某现年已九十,由小女儿照顾,郭某起诉要求另外三子支付赡养费,其中郭某每月有退休金五千余元,大儿子居住在外地,二儿子肢体残疾,三儿子表示郭某现有收入并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尚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于郭某的请求未予支持。二审审理中,三个儿子前往郭某住处探望老人,老人表达希望子女多来陪伴的想法,即老人虽起诉要求赡养费,但实际请求是精神赡养,因此基于老人渴望子女陪伴的意愿,二审法院向郭某的儿子发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要求其常回家看看,多与老人沟通交流,让老人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安享晚年。经与郭某的儿子沟通,其均表示会按照告知书的要求常探望老人。

编辑: 龚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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