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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补缴社会保险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发声
2024-10-09 19:07:41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补缴社会保险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2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以及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人社部文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158号 第五条 第四款;第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第十二条 更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方面的合同内容。所以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不按国家规定按时缴付社会保险金与劳动者(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法院以各种其他理由不受理都是违反最高法以上规定的。以上引用的文件截止本文发稿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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