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案:甲妻于姑前叱狗,甲怒而出之。诉称“非七出”,甲云“不敬”。
判词:细行有亏,信乖妇顺,小过不忍,岂谓夫和?甲孝务恪恭,义轻好合。馈豚明顺,未闻爽于听从;叱狗愆仪,盍勿庸于疾怨。虽怡声而是昧,我则有尤,若失口而不容,人谁无过。虽敬君长之母,宜还王吉之妻。
释译:
甲的妻子在婆婆面前骂狗,甲发怒而休弃了她。妻子说:“我的失误不在七出之条。”甲说:“不敬老人就要休弃。”
女人小地方有错误,确是有背于柔顺;男人小过错不忍让,难道能说与妻和睦。甲行孝道务求恪敬,把夫妻之义看得很轻。新妇敬赠公婆豚肉以示孝顺,没有听说不听公婆的话,骂狗有失礼仪,何不不恨不怨。如果怡声下气不吭声,那你有错误,如果是媳妇失口而不宽容,谁能没有个过错。虽然要尊敬公婆,媳妇是不能休弃的。
注释:
1.七出:也称“七去。”中国封建社会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仪礼·丧服》:“出妻之子为母。”贾公彦疏:“七出者: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唐律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处徒一年半;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的情况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如犯恶疾及奸者,即使有三不去的条件,仍可径行出之,不受上面规定的限制。
2.馈豚明顺:《礼记·昏义》云:“舅姑入室,妇以特豚馈,明妇顺也。”郑玄注:“以馈、明妇顺者,供养之礼主于孝顺。”意思是:公公婆婆进入屋内,新妇以礼物豚馈赠,以表明自己孝顺之意。
3.勿庸于疾怨:《礼记·内则》第十二:“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媳妇有不孝敬的地方,不要恨不要怨,先教育;若教育不听,可以发脾气;发脾气不济事,可以由儿子放她走,自己不表态。
4.王吉之妻:《汉书·王吉传》:“王吉东家有枣,实垂吉庭中,吉妇取之啖。吉后知之,乃去妇”。说有是王吉求学时曾和妻子住在长安,东面邻居的大枣树伸到王吉的院子中。有一天王吉的妻子摘了几颗枣给王吉吃,王吉便认为这是偷盗,把妻子休了。邻居听说后很不忍心,要砍掉枣树,结果许多邻里相劝,王吉才答应把妻子接回来。
意为甲的妻子在婆婆面前骂狗,甲发怒而休了她。妻子主张其失误并不在七出之条,而甲则以妻子对老人不敬为由休妻。而白居易则在判词当中引经据典,为甲妻“抱不平”,他认为甲妻于婆婆面前叱狗的小过错并没有严重到违反唐律七出之条中的“不顺父母”条,是不能休妻的。最后又说“若失口而不容,人谁无过”,仅仅因为媳妇失口就不宽容,谁能没有过错呢。从情理角度出发,强调男子即使重孝道,也要重视夫妻之间的情谊,宽容妻子的小过失,方能显出大度之心。
《甲乙判》当中处处体现着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身影,正如南宋洪迈所言:“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明代蒋一葵也曾赞曰:“白乐天甲乙判凡数十条,按经引史,比喻甚明。”
按:在女性地位低下的中国封建社会,白居易则是充分考察情理,在尊重律法的前提下为女性伸张正义。白居易此判可谓充分体现出其维护妇女权益的先进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