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来源:修武县法院
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联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工程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分别达成和解协议,这两起涉案标的近5000万元的纠纷,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50多天。
案涉焦作市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市政府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该项目的发包方为焦作市某城发有限公司,总承包方为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于河南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冻结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2021年5月17日,原告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某城发有限公司签订《焦作市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约2.177亿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经委托第三方对案涉项目施工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约2.685亿元,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约2.307亿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为促使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保证生效裁判得以顺利执行,根据原告保全申请,修武县法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焦作市某城发有限公司开户行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保全总价值约3.939亿元,冻结期限为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一年。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焦作市某城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约3767.639万元,从2024年10月12日至2025年6月30日,分四期支付完毕;如被告焦作市某城发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照本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可就未付全部工程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焦作市某城发有限公司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4%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鉴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开始分批履行,为保障焦作市某城发有限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力提升企业的履约能力,法院建议对保全申请可以考虑适时变更。后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了该案的保全措施。修武县法院及时对被申请人焦作市某城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解封处理。
重复保全不予支持
2024年8月5日,因拖欠工程款,承接分包工程的河南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状告承包方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发包方焦作市某城发有限公司,并申请冻结二被告银行账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焦作某城发公司在欠付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其诉讼请求包含在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另案中对焦作某城发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河南省某建筑公司案件已保全焦作某城发公司约3939.266万元,本案河南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再次申请冻结焦作某城发公司约1096.555万元,属重复冻结。河南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保全河南省某建筑公司的资产或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对焦作某城发公司的到期债权,并不影响河南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实现其实体权利。如有不足部分,在不足范围内仍可查封、冻结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对焦作某城发公司享有的约3939.266万元债权。
法院遂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约1096.55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如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不足,则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对被申请人焦作某城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驳回对焦作某城发公司的冻结申请。
撤诉减负加速快结
河南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状告承包方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发包方焦作市某城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因案涉项目发包方、总承包方已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经法庭释法后,原告河南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权衡利弊,及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焦作市某城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由于少了一方当事人,法庭调解“轻装上阵”,引导、制定调解方案针对性更强,从而加快案件审理速度。经法院多次主持面对面调解,分包方河南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总承包方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多次对账,对总工程款、已付款项、应核减项等内容进行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这不仅意味着双方握手言和,更是极大的减少了司法鉴定可能引发的诉讼成本的增加,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亦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了多赢的局面。
至此,两案三方关联案历经起诉立案、保全冻结、解除保全、撤诉、调解,历经50多天,最终得以定分止争。
作者:杨珂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 李怡静
编辑:郭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