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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歌法语 普法课堂】合伙期间,合伙人如何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淇县人民法院
2024-09-12 2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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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李某、张某、秦某三人合伙承包了某段道路加宽工程,三人租用了原告张某某的压路机,约定每小时300元,有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压路机使用时长收据佐证,后欠原告租赁费40000元。2022年4月,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租赁费13333元,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租赁费10000元;2023年12月,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租赁费10000元,下欠原告租赁费6667元,经催要无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租赁费6667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三被告出租压路机,三被告已实际使用该压路机,有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使用证明在卷佐证,双方已经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三被告理应支付租金,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下欠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需要说明的是,三被告作为合伙人,如何承担对外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各合伙人不能通过合伙合同约定免除,即便约定免除,也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同时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不得以合伙债务非因个人行为而产生为由提出抗辩,而且各合伙人之间都要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财产不足的责任,合伙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全体合伙人仍负连带责任。其中一个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就其清偿的数额超过按份之债的部分,有权向未足额承担份额的其他合伙人追偿。

供稿:马   雯

编辑:和广智  |  初审:张焯然

复核:申相勋  |  终审:王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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