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了解当事人
真实意图
使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以案释法
延津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治意识提升以及专业化法律服务普及程度提高,委托专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常见选择,委托人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本意是为了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在受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在诉讼前已达成一致意见,但“所谓的代理人”竟瞒着原告继续起诉被告索要赔偿金,其目的是什么?
案件经过
原告连某诉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书记员按照正常流程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在向原告连某及法定代理人通知开庭时间时,连某的一句话引起了书记员的注意,连某表示该案件全部是由其代理律师立案,其本人对起诉事宜并不清楚,书记员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感觉该案件的原告与一般当事人似乎有一些不同,随即将该案件的情况告知了承办法官。
到开庭当天,原告本人并未到庭,而是来了一位自称是原告代理人的人,在审查其代理手续时,承办法官发现其仅仅提供了一份授权委托书,代理手续明显不全,结合被告表示其与原告本人双方私下已经达成调解,原告已表示不再起诉。鉴于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手续不全,加之本案存在其他疑点,为查明案件事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诉讼情况,承办法官未进行开庭,随被告及原告代理人一起前往原告本人住所了解情况。
经过对原告本人进行询问,原告表示之前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至于为什么继续起诉被告,自己并不清楚,是代理人表示案件由其全权负责,让通过诉讼解决。了解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当场对所谓的代理人进行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其代理人这样的行为不仅扰乱正常诉讼秩序,而且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情节严重者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随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事实与原、被告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充分的释法答疑,结合原、被告双方诉讼前的协商情况,原、被告现场达成调解,被告当场将赔偿金履行完毕,该案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
作为开庭的参与方、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在庭审中的分工虽不同,知识背景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庭审中的基本立足点有其共性:都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来分析案件,试图寻找案件的化解途径并最终实现公平正义。一名优秀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与委托人保持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要善于运用专业能力协助法庭查明相关事实。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心,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实质性化解,从而要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以下这8种代理人千万别请:
01
听都没有听你讲什么就包赢的不请;
02
吹嘘自己在法院有关系跟法官有交情的不请;
03
说需要钱去请客送礼、打点关系的不请;
04
觉得案件要败诉了,就说是对方找关系了、送礼了的不请;
05
挑唆你通过投诉、信访等非正常途径表达诉求的不请;
06
让你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睁眼说瞎话的不请;
07
不给你厘清事实、不分析法律规定的不请;
08
对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的不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ND
排版:王露茗
编辑:赵家珂
审核:申长健
终审:侯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