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出行乘公交
开门下车摔一跤
不是我飘站不稳
只怪司机关门早
车辆交了交强险
公交司机便甩包
保险公司不买账
谁想甩包就甩包?
基本案情
司机张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车站上下乘客时,车上乘客朱某还未完全下车,张某就关闭后车门,导致朱某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公交公司认为朱某摔倒受伤时处于车辆之外,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应予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司机关闭车门将朱某推出车外,朱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应适用交强险。朱某无奈,遂将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和司机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乘客朱某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案视频显示,朱某从后门下车时,右侧身体先离开公交车,右脚落地后,左手尚扶在后门一侧,司机张某关闭车门,导致朱某身体左侧受到车门关闭的推动,继而重心不稳向右前侧倾倒在地,此时,朱某并未完成下车动作,就朱某当时所处的空间位置而言,并未完全脱离车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未完全下车,司机张某关闭车门,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能够认定朱某应属于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而不是车辆之外的“第三者”。
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旅客安全。公交公司在不能证明朱某对自身受伤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其作为承运人应对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目的是在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分担被保险人的责任。乘客因车辆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是本车车上风险直接导致时,应认定其仍属于车上人员。实践中,“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在特定条件下能够进行转换,而非永久和固定不变。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应是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空间位置是否完全脱离车辆本体。若身体仍与车辆存在直接接触或未完成下车动作,则仍属“车上人员”。
本案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乘客朱某的身体并没有完全脱离车体,司机张某突然关闭车门,致使朱某重心不稳摔倒受伤。这些前后发生的事件不仅存在连续性,且无任何中断,亦无其他外因介入,司机张某的不当操作是造成朱某受伤的原因,公交司机作为承运人应向朱某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当时所处的空间位置并未脱离车辆的车体,朱某应属于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于车辆之外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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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供 稿:三门峡法院侯杨、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