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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经施工现场不慎摔倒受伤,谁担责?
辉县市人民法院
2024-09-18 09:11:00

  2023年9月,被告李某在某村进行安全饮水工程施工,在对路面进行切割时,造成路面湿滑。原告张某前往杂货店购买农具,步行经过施工现场时滑倒摔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左腿髌骨骨折,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未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告李某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认为原告明知施工现场路面湿滑,未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作为道路上挖掘的施工人,并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而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在经过施工现场时,未尽到自身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法院依法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90%的赔偿责任,剩余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公共道路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出行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对施工场地进行管理和维护,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将施工部分用围栏隔离,以提醒过路的行人或车辆注意和绕行。行人及驾驶员经过施工路段时,也应当稳驾慢行,时刻关注路况,避免事故发生。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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