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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擅自使用美女模特图片宣传,侵权!
禹州法院
2024-11-21 14:54:53

服装商家为提高商品销量,经常在平台通过模特试穿进行展示,但如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她人照片,已经侵犯了别人肖像权。

陈某是某服装品牌独家模特,因形象气质较佳,在网络平台展示和直播中拥有大量粉丝。今年10月份,陈某发现某服装电商未经其本人同意,擅自使用自己肖像照片进行推广销售,且未支付任何报酬。

陈某认为,被告电商公司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陈某肖像照片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肖像权,减损了自身商业价值。为维护自身肖像权,陈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禁止售卖相关侵权产品,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产品链接,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万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古城法庭审理查明,被告某电商公司确系未经原告陈某同意在其经营的多家店铺中使用陈某肖像照片,但案涉店铺已关闭,且店铺中使用陈某肖像权的产品链接中实际销售额不到200元。庭前调解中,被告公司愿意赔偿原告损失,但双方就赔偿金额金额争议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后,考虑到被告已将相关照片删除并下架了相关产品链接,法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当庭赔偿陈某损失1000元,双方矛盾就此化解。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电商经济不是法外之地,电商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所谓有些“行业习惯”也可能违法,在使用他人照片进行产品展示、宣传时,应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征得权利人同意,并按照约定的使用范围、期限规范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作者:袁潇宁)

素材来源: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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