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论述
新就业形态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主播等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用工产生的劳动争议往往具备新形式、复杂化、主体多等特点,劳动者维权难度大、成本高,事实认定难、法律政策不完善等问题突出。
例如某食品公司与第三人(自然人)签订合伙协议成立电商店铺进行网络营销,该自然人又招聘其他人员做主播销售,那么主播人员的工资由谁予以保障,用人单位表示与合伙人系业务经营合作关系,签订有合伙协议,自然人合伙人经营管理的店铺并非公司下属部门,不具有隶属关系,不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人员招聘、日常工作安排、考勤、工资核算支付等也不是公司发放为由进行答辩,此种情况下,不能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一而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而应结合庭审情况、双方协议及证据等综合核实由哪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者的报酬之前由何种方式支付,全面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加强对劳动管理程度的综合考量,对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规避用人单位义务行为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意见稿)》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部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劳动报酬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劳动报酬的责任,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