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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主播拒绝“擦边”要赔50万?超龄劳动者不赔误工费?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豫法阳光
2025-06-03 17:04:42

近日,最高法连续发布了3批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多个领域,涉及网络侵权、合同纠纷等诸多方面。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对邓州市法院、郸城县法院的案例进行了报道,彰显河南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深化法律理解、精进裁判技艺,为解决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也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贡献了鲜活的河南法治样本。

案例一:拒绝“擦边”而断播 被索赔高额违约金

首先来看这样一起案例。女子求职却陷入直播套路,公司要求隐瞒婚史、与观众暧昧互动诱导打赏,女子拒绝后被公司以“艺人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高额违约金。

2023年,家住河南邓州的段某在找工作时进入当地一家传媒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成为某短视频平台网络主播,每个月固定发放工资。起初,直播内容是正常的互动问候,但后来,公司开始提出其他要求。

网络主播 段女士:开始的时候,有人来直播间就跟着欢迎,我们说一些祝福的词。后面的话,他就教我们做一些吹捧“大哥”,他们会让我跟“大哥”有亲昵的称呼,比如称呼老公、老婆这样的。会让我们叫“大哥”以各种过节或者PK的理由来送礼物,然后“大哥”会要求见面,他就教我们给他“画饼”,说这段时间在上学比较忙,然后到暑假的时候,又以其他借口再推迟。当时我不知道怎么说,他就打文字给我,然后我就复制给别人。

公司让隐瞒已婚事实 还要求与用户暧昧互动

在入职前,该公司声称其直播内容合法合规,不会影响主播个人生活。但当段某入职、开始网络直播后,公司负责人要求她隐瞒已婚事实,并多次在微信中对段某进行“直播话术指导”,发送暧昧文案,并且要求段某给粉丝打电话、发微信,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互动。这种要求让段某及其家人深感不适,她明确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

网络主播 段女士:因为我已经结过婚了,也有两个小孩。当时来找工作就是为了家庭生活更好一点,做这种事情的话,我觉得心里面特别愧疚。

段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停止直播,准备辞职离开。公司负责人一开始以“艺人违约”为由警告段某,想离职必须先赔偿50万违约金。

公司起诉网络主播 要求赔偿10万违约金

面临公司的赔偿要求,段某没想到自己才上班不久,竟然成了“违约艺人”,还被告上法庭。该公司表示,段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擅自停播、断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段某支付年收入的3倍也就是10万违约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在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一个核心问题,段某因拒绝与直播间粉丝进行“暧昧互动”而断播、停播,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郭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艺人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的一些表演,或者其他有损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并要求赔偿。本案中该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互动,这个行为严重偏离大众审美,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违约在先。

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要求主播通过虚假人设、暧昧话术诱导打赏的行为,不仅损害主播人格尊严,还污染了网络环境,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有损人格、不健康的表演”。

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郭霄:而段某明确拒绝公司的指导意见并要求解除合同,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停播,并不构成违约。故判决对该公司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驳回公司索赔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驳回传媒公司索赔请求。法官表示,直播行业不能靠“擦边球”博眼球,任何合同都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这一判决不仅保护了主播合法权益,更向直播行业传递明确信号——法律不会支持违背公序良俗的商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高燕竹:有的网络经纪公司要求主播通过低俗表演吸引流量、诱导打赏,甚至有的网络主播在直播中通过色情内容去吸引流量,这些行为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网络直播行业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直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都应自觉抵制违背公序良俗的引流、炒作等“唯流量”行为,共同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秉持守约诚信原则 实际操作中莫变形走样

法官建议,主播和公司要依法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秉持守约诚信原则,避免合同条款“纸上合规”,却在实际操作中“变形走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高燕竹: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一是要注意提前做好约定,对于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的高额违约金条款、直播账号归属、利益分配等问题,要提前做好约定,避免将来引发争议。二是要注意守约诚信,不能说合同约定合法合规,在实际履行中又不按照合同履行,打“擦边球”,如果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超龄劳动者遭遇车祸 误工费该不该赔

如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提高,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况较为普遍,如何保护这部分人群的劳动权益?来看法院审理的一起超龄劳动者遇车祸主张误工费的案例。

河南周口的罗某今年65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罗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被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从后方撞倒受伤。

原告 罗某:拐弯下路口的时候,他后头车追尾上去,将我撞倒了。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交通警察大队副中队长 钱洋:当时事故车辆就停在这里,被撞的两轮电动车就歪倒在事故车辆的前方,大概撞飞出去四五米的距离。我们到达现场经过简单询问之后,是因为李某疏忽观察,追尾了前方的两轮电动车。

经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罗某全身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损伤,在医院住院治疗32天。

原告 罗某:撞了骨折,撞了伤残。到现在这里头还有两个钢钉。

罗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误工费赔偿 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对于罗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双方争议最大的是在误工费这一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罗某已满63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支持,那么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王饶昌:农村没有收入证明,每年种的农作物经济不一样,收入也不一样,所以没法确定他的收入。

车祸后老人无法管护承包地 致收入减少

对此,罗某向法院提交了邻居和村委会手写的证明信,证明其在车祸前家中承包土地4亩,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罗某认为,在他住院和身体恢复期间,由于腿部受伤无法下地干活,家里除了瘫痪在床的老伴外没有其他劳动力,导致4亩地的种植管护受到影响,造成收入减少,应当获得误工费赔偿。

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 何智惠:原告虽然是已经超过了60周岁,但是身体状况仍然是良好的,应按照农林牧渔行业上一年度标准来支持原告的务工费用。

支持误工费请求 司法助力“老有所为”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罗某虽已超过60周岁,但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从事劳动,发生事故后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导致收入减少,应依法支持罗某的误工费请求。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传兵:保险公司说罗某超过60岁了,但是罗某是一个农村居民,我们国家对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指职工。60岁以后的农民身体很好的情况下,还打工、种地,他们是有收入的,所以我们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一定数额的误工费。

法官介绍,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来确定是否支持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只要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产生了误工损失,就应该赔偿,与受害人是否是超龄劳动者没有必然联系。对于超龄劳动者的误工费损失,要根据他提供的工资收入流水、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综合判断,有固定收入的,根据他实际减少情况予以认定,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情况确定,或者参照相近、相似行业的工资收入标准计算。

据统计,截至2024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超3亿人,当前,超过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在涉老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支持超龄劳动者关于误工费的请求,有利于助力老年人实现价值、改善生活、服务社会,让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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