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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一证识别宗教教职人员
卫辉市融媒体中心
2024-09-25 22: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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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识别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宗教部门批准不得跨县、跨市、跨省主持宗教活动。外省的僧人、道士和阿訇、司铎(神甫)、牧师、传道员等未经省民族宗教委备案,不能来我省主持宗教活动。凡在街头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兜售手串、拉人信教、看相算命的均为假冒教职人员或非法活动,应及时向宗教、公安等部门举报。

▌来源:卫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编辑|段   莹          责编|刘   冰

主编|张   峰  监制|岳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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