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0月27日,民政部发布通知,就《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非法社会组织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明确了非法社会组织有三种情形,分别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设置了除外条款,明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作出的取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对核实为同一非法社会组织的,可以不再重复作出取缔决定。
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执法人员劝诫、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
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获取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
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责任人员,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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