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刘某(已故)育有二子李某甲、李某乙、一女李某丙。2012年11月8日,原告李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签订关于原告李某夫妻赡养的字据,约定李某甲赡养刘某,李某乙赡养原告李某。后刘某死亡。原告李某因病每月需支出医药费用约300元,现在外租房居住,截止到诉讼时李某乙已为原告李某支付房租。李某丙为原告李某支付过医药费用。现原告李某年老体弱,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成年子女义不容辞的义务。本案的焦点是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是否具有效力。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上规定的法定义务。任何子女都不能把签订协议作为免除自己赡养父母义务的理由。本案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及时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做到了法理、事理、情理相结合。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于本判决生效的当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李某赡养费400元,于每月20日前履行完毕。宣判后,被告李某甲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予赡养费的权利。对老人给予物质保障和精神支持,赡养老人安稳度过晚年时光,既是为后代树立良好榜样,又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目标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供稿:高村法庭
编辑:和广智 | 初审:张焯然
复核:申相勋 | 终审:康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