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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企业获“泰紫薯1号”生产经营权后发起维权诉讼,被诉商家质疑维权“变味”
红星新闻
2024-09-07 14:17:36

近日,多名甘薯种植户、销售商告诉红星新闻,今年,他们陆续收到法院传票,得知因经营活动涉及一种名为“泰紫薯1号”的甘薯,他们被山东宇泰生物种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宇泰生物公司)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起诉,要求赔偿3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款。

目前,相关案件仍在审理中。

“泰紫薯1号”是泰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下文简称泰安市农科院)研发的甘薯品种。2021年3月,宇泰生物公司与泰安市农科院签订合同,以10万元价格获得“泰紫薯1号”在全国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权。2023年,宇泰生物公司获得《“泰紫薯1号”打假维权授权书》。

一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甘薯试验田为露天环境,研发过程中难免向外流出。多名种植户称,他们是在2019年左右从他人手中购买到了涉案甘薯,开始种植经营,当时叫“黑美人”或“紫美人”。

▲“泰紫薯1号”推广图

被诉商户刘女士表示,她愿意尊重、支持科研单位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但宇泰生物公司的维权诉讼,令不少甘薯从业者神经紧绷,担心一不留神就“侵权”,或让维权“变了味儿”。

多家甘薯种植户、销售商被起诉

山东临沂的刘先生经营甘薯生意多年,主要做甘薯产品加工,也做育苗和种植。今年,宇泰公司以“未经品种权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泰紫薯1号品种紫薯苗’”将刘先生的农业合作社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8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判决刘先生的农业合作社赔偿宇泰生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并将未销售的“泰紫薯1号”灭活。

刘先生回忆,2023年5月,有客户找到他,下单了2万多棵紫薯苗。后来,刘先生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才知道当时的“客户”是宇泰生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判决书显示,2023年5月11日,宇泰生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公证处工作人员以2484元的价格,从刘先生处购买了20700棵泰紫薯苗。当年5月18日,山东熠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甘薯种苗品种真实性鉴定检验报告,称对刘先生售卖的紫薯苗进行检测后,“与对照样品泰紫薯1号相比较,未能检出位点差异”,即认定刘先生的紫薯苗是“泰紫薯1号”。

▲济南中院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的合作社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泰紫薯1号”的繁殖材料种苗,构成对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刘先生表示,他对一审判决不服,会继续提起上诉。

在济南做甘薯电商生意的刘女士、在临沂做甘薯育苗的颜先生,以及在山东多地做甘薯代办生意的文先生也告诉红星新闻,今年宇泰生物公司指控他们未获授权擅自生产销售“泰紫薯1号”,将他们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其中刘女士表示,宇泰生物公司起初对她的公司索赔50万余元,案子开庭后,对方又将索赔金额提高到了300万元。目前,上述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

天眼查显示,宇泰生物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为丁先生,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天眼查关联案件信息显示,2023年11月至今年8月,宇泰生物公司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发起十余次诉讼。

维权转合作,有“侵权企业”获授权经营

涉案的“泰紫薯1号”是泰安市农科院研发的甘薯品种。刘先生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泰安市农科院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泰紫薯1号”植物新品种权,并于2023年3月7日获批。

相关知情人向记者透露,“泰紫薯1号”问世时,其品种优势不算十分亮眼,很多人并没有预料到它的市场潜力。后经商家宣传、推广,该品种的销路逐渐被打开。

刘先生的判决书显示,2021年3月30日,泰安市农科院与宇泰生物公司签订《“泰紫薯1号”品种生产经营权(许可实施)合同》,泰安市农科院以10万元的价格,将“泰紫薯1号”在全国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权转让给宇泰生物公司。

2023年,泰安市农业科学院出具《“泰紫薯1号”打假维权授权书》,载明宇泰生物公司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实施“泰紫薯1号”品种生产经营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许可品种权进行维权事宜。

▲宇泰生物公司《维权声明》

记者看到,今年宇泰生物公司公众号发布一系列推文,声明其以独占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泰紫薯1号”的生产经营权,重金征集维权线索。

有曾经的“侵权企业”同宇泰生物公司达成合作,获得授权经营。8月13日,宇泰生物公司公众号发布推文称,红河某公司曾在无授权的情况下线上平台售卖“泰紫薯1号”。宇泰公司在维权过程中,双方达成友好合作,宇泰公司特许红河某公司经营“泰紫薯1号”品种鲜薯产品,红河某公司成为“泰紫薯1号”首家线上特约授权经销商。

被诉商家质疑维权“变味儿”

宇泰公司方:系合法维权

此次受访的多名甘薯种植户和销售商称,2019年左右,涉案甘薯品种已在市场上出现,被称为“黑美人”“紫美人”等,他们当时是从一些展会或农户手中购入的。因为口感软、产量好、易加工等,该品种一度受到青睐。

一名知情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甘薯新品种的培育周期大约为5年。由于存在气候差异,一些甘薯品种会先在南方杂交,再把种子带到北方选育,改良性状。甘薯的试验田是露天开放的,理论上来说,种植户和商户都能接触到,一些品种难免在研发培育的过程中向外流出。但不确定甘薯商口中的“黑美人”“紫美人”是否就是“泰紫薯1号”。

9月3日,宇泰生物公司的一名委托代理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宇泰生物公司拥有“泰紫薯1号”的品种权,市面上也确实出现了一些侵权产品,宇泰生物公司是正当维权。

同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宇泰生物公司法人代表丁先生询问“泰紫薯1号”维权事宜,丁先生表示其有事在忙不便回答,记者可联系公司法务。

据宇泰生物公司今年4月13日的推文,孔先生被称为“宇泰生物种业创始人资深顾问”。9月3日,孔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已不是宇泰生物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置评宇泰生物公司的维权事宜。

被诉销售商刘女士告诉记者,她愿支持、尊重科研单位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她的公司只销售果实,不卖种薯与种苗。虽然理论上来说甘薯果实也可以催芽繁殖,但公司在电商销售是以让消费者食用为目的,并不是让消费者买回去繁殖。商家在收购甘薯时并不会去了解种植户种植时是否购买了授权种苗。而目前育苗户在不知道繁殖“泰紫薯1号”侵权的情况下,赔偿费用过高让育苗户“吃不消”。刘女士质疑,宇泰生物公司的做法,或让维权“变了味儿”。

前述宇泰生物公司委托代理人告诉记者,一些甘薯销售商被起诉,主要是因为他们存在种植行为,相关证据已提交法院。

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新《种子法》”。农视网报道,此举意在解决我国原始育种创新能力不足、品种同质化严重等问题。

据“微观三农”公众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曾撰文《努力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解读新《种子法》的相关问题。

刘振伟指出,修改后的《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凡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

新《种子法》还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惠益分享途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文中提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规定了当事人合法来源抗辩及适用条件:“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前款所称合法来源,销售者一般应当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

文中指出,对合法来源抗辩规则是否在新种子法中体现,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合法来源抗辩是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入法,对非故意侵权主体有失公允,不利于保护正常的交易行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种子的品种、来源和授权情况等负有法定注意义务,规定合法来源抗辩将会减轻相关当事人的侵权责任,增加了品种权人的维权成本,削弱了品种权保护力度。鉴于此,新种子法对合法来源抗辩规则未作规定,留予司法实践继续探索。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编辑 张寻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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