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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豫担保拟发行17.5亿元PPN,招标主承销商
大河财立方
2024-11-12 18:45:24

【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12日,河南省中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告,就2024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招标项目招标。

中豫担保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拟发行规模不超过17.5亿元,期限不超10年。

本次招标拟选聘1家中标人(中标人可以为一家银行,或者为以银行为牵头的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家)为主承销商,服务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开展项目评级、产品设计、材料准备、发行定价、销售、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等。

同时,为保证服务质量,在服务期限内,相关成员提供的承销服务质量较差(如承销债券的票面利率过高,承销进度过慢,每期承销额度过低等),主承销商资格被降级、暂停或吊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招标人有权终止其中标资格并以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补充承销团成员。

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依法设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如联合体成员为券商,则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3.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

4.投标人具有丰富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经验和良好的业绩,2021年1月1日以来至少具有1个作为主承销商成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案例(需提供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或万得数据库(wind)查询结果作为证明材料);

5.投标人最近三年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处以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的情形(提供相应承诺书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6.投标人应对此次河南省中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4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招标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严格保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严禁对外泄露(提供相应承诺书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竞标的,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含牵头方),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竞标。联合体牵头方应为银行,且须满足上述所有资格条件,联合体成员可以为银行也可以为券商。同一银行两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券商单独报名投标,或者两家券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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