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偷我收,刑不刑?”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吴某、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缓刑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24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宋某伙同其他三人(另案处理)来到某处盗窃被害人的白酒。在盗窃白酒期间,由被告人吴某、于某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告知被告人宋某等四人所见白酒的价格,被告人宋某等四人遂盗走白酒共计24箱。后被告人宋某等人将盗窃的白酒以14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吴某、于某、樊某。经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24箱白酒市场价格为59240元。被告人宋某非法获利5000元,被告人吴某非法获利12444元,被告人于某非法获利23866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4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吴某、于某在与被告人宋某等人挂断微信视频后,被告人于某准备好现金和车辆,由被告人樊某驾驶商务车载被告人吴某、于某收购被告人宋某等四人盗窃的白酒,被告人宋某等人将盗窃的白酒以14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吴某、于某、樊某。后被告人吴某将收购的白酒以51110元出售给长垣市某酒馆。经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被盗的24箱白酒市场价格为592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吴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樊某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四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处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若是以不正当方式来获取钱财,换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同时明知物品为他人犯罪所得仍予收购,该行为客观上帮助犯罪分子实现了不法目的,也给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干扰,严重影响了社会环境的稳定和谐。面对来路不明、售价极低的商品,各位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切勿因小利而失大义。否则,一旦陷入犯罪的泥潭,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
编辑:赵家珂
排版:周 彤
审核:刘 璐
终审:侯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