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焦法·案例丨“被购买”保险 法院判退还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10-18 08:00:12

素材来源:解放区法院

如今,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和经济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保险的作用,那么,如果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购买保险,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近日,解放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原告秦某在被保险人其女婿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原告秦某为投保人,其女婿颜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原告秦某,每年保费9095元,交费期限20年。合同签订后,原告连续交纳2017年至2022年保费共计54570元,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方式对原告定期进行回访,却未对第三人颜某进行回访。但在颜某得知原告为其投保重疾险的事实后,表示不认可涉案保险合同,不同意继续参保,但保险公司不退回已缴纳的保险费。于是,原告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按照自愿原则订立。该案中,原告秦某在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该保险合同并非颜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得到颜某的追认,故案涉人身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秦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无效,被告某保险公司退还原告秦某保险费54570元。

法官提醒

该案原告秦某与第三人颜某系岳母与女婿关系,不属于“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因此,在被告无证据证明投保时已经过第三人同意、亦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事后追认的情况下,该案原告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故案涉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应当熟知法律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该案原告投保时,业务员未尽核准义务,且保险公司事后回访时,亦未对被保险人颜某进行核实,因此应当承担合同无效后返还保费的法律责任。

作者:郭嘉莉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 李怡静  

编辑:郭子轩   

免责声明:本文由顶端号作者上传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顶端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如文章内容涉及侵权或其他问题,请30日内与本平台联系,反映情况属实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热评
暂无评论,去APP抢占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