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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教育法典编纂完善学生权利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5-06-03 09:54:48

编纂教育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保护广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度立法计划中明确提出启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以来,教育法典研究开始进入“快车道”。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学生权利保护不断健全,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教育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持续立法,使教育领域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为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制度基础。经过几十年不懈努力,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以《教育法》为核心、以《义务教育法》等9部法律为基干,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庞杂系统。另一方面,教育纠纷从不可诉到可诉,教育权利得到救济,教育法治迈出坚实步伐。自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立案以来,越来越多的教育纠纷被纳入诉讼轨道,教育诉讼成为解决教育纠纷的常用手段,这既加快了教育立法修法的速度,也推动了我国教育法治的历史进程。二是学生实体权利持续丰富,程序权利不断完善。在实体权利方面,我国教育立法对学生的受教育权进行了多层次、多类型、多角度的确认和保障,包括参加教学权、获得资助权、公正评价权、知情权、选择权、实习权等,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延展。在程序权利方面,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诉讼制度等都在各相关立法中得到初步确认,从而为实体权利的实施保驾护航。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教育法律体系难免呈现“滞后性”的一面。由于缺乏法典化思维的前瞻性顶层设计,各部门法之间也积累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现有教育法治体系与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愿景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当前教育法律体系中学生权利保护条款的不足也值得我们关注。首先,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学生权利保护的条款,散布在各部法律、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呈现碎片化特征,难以确保立法前后统一、协调一致。由于缺乏法典化思维的统筹兼顾、协调安排,“各管一段”式的立法模式也导致部分空白出现。其次,救济性程序条款不够详细,包括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校内救济程序不够明确,校外救济程序不够稳定以及教育诉讼受案范围较为狭窄等。开展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必将系统总结我国教育治理的历史经验,深刻把握教育法治规律,积极回答社会进步带来的新挑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全球视野的法治方案。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通过编纂教育法典来实现教育法体系化,既有确保法律规范逻辑自洽、科学合理的系统化效用,又能充分满足学生依法维权、法官公正裁判的迫切需要。开展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生权利保护条款应整体设计,单独成章。首先,应以系统性思维设计学生权利保护条款。将目前散布在各单行法中的学生权利条款进行统合设计,形成一个逻辑自洽的整体。这样既能有效避免法规重合、词句歧义,也便于使用者、司法者的理解和查找。其次,学生权利保护应当单独设章,置于总则之中。以受教育权为核心,将共同的、普遍性的内容纳入总则部分;分则主要规定各阶段教育以及终身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民办教育等内容。学生权利保护条款单独成章,设置于总则编中,作为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准则,在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辐射整个法典。

第二,学生权利保护条款应力求完善创新,并注重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教育法典化,可以避免“因事立法、各自为政”的现象,避免教育法律条文内容的竞合、法律规范位阶的冲突、法律约束边界的模糊。就学生权利保护条款而言,教育法典内部应注重内容完善和创新。对于重复的内容应当删繁就简,避免不必要的竞合;对于立法空白或缺失,则应当勇于创新、填补空白。如大学生实习权,由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均缺乏相应规范,教育法典就应当把相关空白、漏洞补上,而且要精细化立法,包括明确实习权的内容、实习协议的主要条款、工伤保险、救济途径等。教育法典的编纂既是对内部各部门法的一次系统梳理,以保证整部法典的统一性、自洽性,同时也应注意与其他交叉外部法律的协调、衔接。如关于教育纠纷的复议权问题,应当注意与《行政复议法》的衔接;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要注意与《公司法》的衔接等。

第三,学生权利保护条款需注重救济权利的落实,并提高立法技术。首先,在学生权利保护专章中,应有救济性程序的明文规定。建议在教育法典总则中明确规定教育纠纷的可诉性,明确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申诉权、复议权、诉讼权等权利,并列明详细的实施程序,以破解教育诉讼的困境。以申诉权为例,可建立校内申诉与校外行政申诉两种途径,确保申诉机构能独立、中立地进行裁判,在人员(应包含学校管理方、教师、学生、家长等)比例上学校管理方不得超过1/3,实行公开公正的申诉听证程序,从而真正落实申诉权。其次,应不断提高立法技术。针对目前教育法条中权利宣告多、维权保障少,权力宣示多、规范运行少等程序性规定缺漏、滞后的现象,以及部分条款立法价值取向偏差等问题,应当借助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制度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确保相关制度设计合理可行,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管用有效;同时,还应努力实现立法一步到位,做到具体、明确,避免搞层层配套,加重地方立法机构负担。

总之,学生权利保护是教育法典的重要内容,应以系统性整体性思维全面做好顶层设计,同时完善条款查漏补缺,明确救济性程序,并注意提高立法技术和相关交叉法律部门的衔接,从而以“部分”之完善推动“整体”教育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

(作者系浙江树人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代服务业研究院数字法治研究所研究员;浙江树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编辑: 张玲报纸赛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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