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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婚约财产起纠纷 法院调解当庭清
濮阳县法院
2024-11-13 20:43:19

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

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如果当爱已成往事

彩礼何去何从?

近日,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受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释法明理,女方主动退还全部彩礼款及相关物品,双方婚约解除。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份,原告小刘(男)与被告小玉(女)经人介绍相识。小玉觉得小刘老实本分,遂在简短时间接触后,便通过媒人表达了订婚意愿;小刘对小玉也比较满意,遂向小玉支付彩礼款80000元,并为小玉购买手表、手机等大金额物品。订婚后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小玉便向小刘提出解除婚约,彩礼事宜几经协商未能解决,小刘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小玉返还彩礼款及相应物品的价值。

纠纷化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结合最高院“让彩礼止步于礼”的指导理念,承办法官从风俗习惯、经济水平、双方各自支出情况等多方面对二人进行了心理疏导和释法明理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

经沟通,小玉表示双方即使结婚了,也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小玉当庭全额返还了彩礼款80000元及手表等物品,小刘自愿承担案件诉讼、保全等费用,让彩礼止于礼。

法官明理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儿女的美好愿望,婚约彩礼应视为附目的的赠予,不应成为婚姻的筹码,婚姻更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两情相悦、携手共进才是稳定婚姻的基石。广大适婚男女青年应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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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柳屯法庭 高剑龙、黄亚华

编辑:张   瑶

初审:李艾青

审核:赵丽娜

终审:佘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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