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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减肥药或有毒,慎购!
湖滨天平
2024-11-14 18:46:27

婀娜多姿的身材

人人都爱

网络上鼓吹有奇效的减肥药

极可能暗藏危机

甚至危及生命

基本案情

邵某通过网络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李某销售2280元保健食品减肥药片,并通过快递邮寄给李某。李某收到该减肥药片后进行服用,服用后出现心跳加速、气短症状,遂向邵某反映该情况,邵某回复减小剂量、多喝牛奶等。但李某症状并未减轻,到医院就诊,诊断为窦性心动过速。李某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该减肥药片进行检测,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减肥产品进行检验,减肥药中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

经查,在一年左右时间内,邵某在没有索取、核对生产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备案凭证等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散装保健食品白色减肥药片后,再通过淘宝购买包装袋、干燥剂、封口机、喷码机等,对减肥药片进行再次包装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进行销售。经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邵某销售减肥药290410元,获利280510元。

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向被害人李某赔偿2508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被告人邵某退缴违法所得90000元。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在未核对生产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备案凭证的情况下,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向李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据此,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邵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被告人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900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邵某违法所得1905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不良商家抓住消费者迫切追求减肥效果的心理,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在减肥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风险。“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作用是抑制食欲中枢,使人胃部的饱腹感增强,食欲下降,长期服用会出现口干、失眠、心率加快、四肢抽搐等现象,情况严重的会导致心率失常,甚至心肌梗死。2010年,我国就命令严禁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中添加“西布曲明”成分。

法官提醒

减肥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和正确的方法。消费者选择减肥产品时,要提高警惕、谨慎甄别,对于没有标明成分、厂家或是保健品等相应标签的,千万不要购买,不可轻信广告的宣传效果,切勿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对产品安全的关注。很多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人们爱美心理和快速瘦身的急切需求,添加“咖啡因”“芬特明”“麻黄碱”““西布曲明”等成分,这些具有较强成瘾性,且容易对身体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

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发现购买的减肥产品引起身体不适或者有其他任何问题,应立即停药就医检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供稿:藏婷婷 呼紫娟

编辑:高   川

审核:方   正

排版:刘羽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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